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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非限制性锂电池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飞行部,各运营基地、营销中心、保卫部、航空安全管理部、市场销售部,国航股份各分公司、基地、地区总部、各营业部:
为保证锂电池货物的运输安全,加强规范化管理,公司针对锂电池货物的运输现状中非限制性锂电池运输需求庞大且操作不规范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要求所有按非限制性物品收运锂电池货物的航站及相关单位必须遵守下述规定(注:按危险品运输的锂电池货物需执行公司《危险品运输手册》的相关规定):
一、建立锂电池检测报告管理程序:收运或其它相关部门要对接收的锂电池货物的检测报告建立管理程序,避免伪造和假冒的报告。此管理程序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识别程序:要对检测报告的真伪及符合性进行识别。可采取电话核对或检测机构网站查询等方法进行识别,识别内容至少包括:
在锂电池运输中,公司接受两种形式的检测报告:
(1)UN38.3测试报告和1.2米跌落试验报告,上述报
告可由锂电池制造企业或公司认可的第三方锂电池检测机构出具。条件是:
A、锂电池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可为自己生产的锂电池出具UN38.3及1.2米跌落试验的检测报告,前提是这些企业的检测资质必须获得我公司主管部门的认可。目前,公司认可的出具检测报告的电池制造企业为:三洋能源(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B 、公司认可的第三方锂电池检测机构:目前公司认可的可出具UN38.3报告的机构有:上海化工研究院、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认可的危险品鉴定机构。
2、备案制度:各单位可对信誉好、运输量大的锂电池运输客户可采取备案制度,备案可以使用UN38.3测试报告(及)1.2米跌落试验报告或《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备案。使用《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备案的备案当年有效。对于已备案的锂电池货物不需要在收运锂电池货物时检查相关检测报告,但应要求托运人或代理人出具“托运人声明”(见附件2)。
3、要明确执行程序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二、建立托运人、代理人违规管理程序:收运部门及市场销售部门要对有夹带或报告造假等违规行为的托运人、代理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要建立“黑名单”。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要报公司及当地民航、公安主管部门。此程序要明确执行部门或责任人。
三、建立符合性检查程序:程序中要规定对锂电池货物进行适当的审核检查,避免单货不符及申报错误的情况,同时也要对包装是否符合《危险品规则》相应的包装说明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
符合性检查可以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可以是动态的,由收运部门掌握,可以与代理人的诚信度及电池品牌的安全程度挂钩。
四、上述管理程序应尽快建立,并报所属营销中心或市场部门备案,公司将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2011年4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建立管理程序的航站不得再运输锂电池货物。
五、此通知下发后,原国货航运规明电[2004]153号《关于在客机航班上禁止运输一次性锂电池的通知》、业务通告(2008)11号《作为非限定性货物运输的可充电性锂电池的操作规范(暂行)2009版》、国货航服务明电[2009]184号《关于商品包装小型电子产品及独立包装手机电池运输要求的通知》、国货航服务明电[2009]213号《关于商品包装小型电子产品及独立包装手机电池运输要求的补充通知》作废。
六、提醒注意的是,运输自/至/经美国的一次性锂电池按照IATA DGR中国家差异USG-02要求操作。
七、根据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DGR)第52期的变化,现更新公司非限制性锂电池操作规范,具体内容见附件1。
此通知
附件1、作为非限制性货物运输的锂电池操作规范(2011版)
附件2、《托运人声明》样本
服务管理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