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供的与警方人员短信对话截图。
近日,安徽合肥市民周泳在网上发帖投诉合肥市益民街派出所,称该派出所多名民警在没有出示传唤证的情况下深夜非法传唤他,期间一民警还持枪对他进行威胁。
周泳还称,事发三天后,该派出所一位李姓所长向他承认传唤和动用枪支都属违法,并口头提出两条处理意见:给予持枪警察纪律处分,亲自带队登门道歉。但至今这两项处理意见都未落实。
8月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致电上述李姓所长,对方以不能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了采访。
当事人:一警察持枪恐吓,一警察言语使坏
据周泳介绍,8月7日0时许,他正在家中准备洗澡休息,突然有人敲门,开门一看是3名身穿警服的人,但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
警号为6330号的警察对他说:“我们是益民街派出所的,有人投诉你,你立刻跟我们走一趟”。
周泳问:“谁投诉我,因为什么事投诉我。”但对方一概不回答,只是说现在是口头传唤,必须立刻跟他走,否则要强行带走。
周泳称自己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平时也从未干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且对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略知一二,于是提醒该警察,这不符合口头传唤的程序,让对方出示传唤证就跟他走。
“这时3名警察抵住我家大门企图强行抓人,在争执过程中,警号为6330号的警察一面让随行人员用对讲机通知增派人手,一面突然掏出随身佩戴的枪械,并将枪口直接指向我,继续恐吓我立刻跟他走。”
周泳称,在双方争执过程中,一名站在屋外靠后位置,手持摄像机的警察十分冷静,一面拍摄一面不停地唆使他去找把菜刀和6330警员搏斗。“我知道,只要我一旦手持菜刀,6330警员就会以正当防卫名义果断开枪,且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凌晨1点左右,家中和屋外已经站满警察,目测有十人以上。在我一再据理力争的情况下,有一名警察提出和解,说这事就这样算了,我也不必跟他们走了。我当时表明态度:你们作为人民警察非法传唤、非法动用枪支,已经远远超出我的承受范围,这事必须有个说法。所以最后我主动要求跟他们走。”周泳称此时警察不置可否,准备撤离。“我说既然你们不带我走,我自己去自首。这时有两个警察掏出手铐说:‘不行还是拷走吧。’并且阻止我穿上外衣,我将双手伸出去,表示任由他们处置,又没有人对我采取任何措施。”
凌晨2点左右,周泳自行来到派出所自首,向当班警察亮明身份,要求接受质询,但没有任何警察愿意过问此事,“我只得询问值班警察可否回家,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我独自回家。”
到了上午9时,周泳和他的律师来到派出所,再次表示要自首并投诉。“该所欧阳指导员和另一名警官接待了我。欧阳指导员表示:当班警察在休息,无法查实,10日会有李所长告知调查结果。”
律师:警方传唤程序及出枪警示均属违规
律师覃臣寿告诉澎湃新闻,在周泳事件中,益民街派出所民警的传唤程序不合法,“传唤应当出示传唤证。口头传唤不需要传唤证,但仅对现场发现的嫌疑人才适用,该案中民警说是有人举报,所以不能视为现场发现,应该出示传唤证。”
而对于其中一名民警出枪警示的行为,律师覃臣寿表示,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才可以使用枪械;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发现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应当进行出枪警示,迅速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将枪口指向犯罪行为人。同时,命令犯罪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并口头警告其拒不服从命令的后果。“这次事件中,该市民显然没有准备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所以不应当出枪警示。”
8月9日,周泳再次来到益民街派出所,见到了益民派出所的李姓所长,“李所长称已经做了初步了解,我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会在第二天给出处理意见。”
次日下午4时,李姓所长电话通知周泳到派出所。
周泳回忆,“见面后我首先要求李所长说明当晚因何事传唤我,如有任何违反法规的地方愿意接受任何处罚。李所长称我没有任何不法行为,并对当晚事件进行道歉。我指出当晚的传唤和动用枪支都违规,李所长也表示同意我的观点,并主动提出两条处理意见:一,给予持枪警察纪律处分,二,亲自带队登门道歉。”
此后,周泳多次询问李姓所长事情处理的进展情况,对方都以“工作太忙,会尽快处理”回应。周泳还向澎湃新闻提供了他与李姓所长的短信记录作为证明。
截至8月15日,距事发时已过去8天,周泳称仍未接到派出所的处理结果。
当天下午,澎湃新闻致电上述李姓所长,对方以不能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了采访。